镇江茂源化工因环保问题被罚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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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8月30日),镇江市环保局 站公开了一则环境行政处罚信息!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因环保问题被罚款共1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镇环罚字[2018]16号

(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

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永华

住所:镇江市丹徒镇复兴村201号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21日-22日,镇江市环保局组织成立专案调查组对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厂区东侧一水塘内现留存大量废水、水塘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区东侧水塘取样,监测结果显示:pH为7.82、COD为579mg/L、氨氮为17.9mg/L、总磷为0.08mg/L、挥发酚为77.5mg/L(挥发酚为你公司生产废水中主要特征因子)。现场检查还发现你公司废矿物油和水处理污泥未进行申 ,其固废堆场内存有约0.3吨废矿物油及2个吨桶水处理污泥。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镇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2、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案件调查 告》;

3、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镇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现场照片;

6、镇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环罚告字[ 2018]16号);

7、其他有关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佰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 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 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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