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晚,在南宁市公安局的统一指挥下,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指导西乡塘分局、良庆分局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出动清查整治力量110人,对辖区两处生活噪声扰民点开展集中统一清查整治行动,共查处13个“野马”KTV歌摊。据悉,从即日起至6月30日,南宁警方将全警动员,多警种协调配合,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公共广场“个人演唱会”此起彼伏
当晚8时许,在邕江北岸公园,伴随着徐徐江风,北大桥在灯光映衬下画出美丽的弧线,然而在恬静闲适的月夜之下,“野马”KTV歌摊也渐渐多了起来,此起彼伏的“个人演唱会”显得不合时宜。这些“野马”KTV歌摊大多为三轮车或简易手推车,只要放上音箱、电视、显示屏、小型发电机等设备,再搭配一只话筒便可自我陶醉一整夜,全然不顾阵阵刺耳的歌声会影响游人的好心情。
9时许,通过前期摸排,身着便衣的执法队队员,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人员变身为听众,开始进行取证工作。10时许,执法队队员亮明身份,一些态度较好的摊主表示愿意配合调查,一些摊主则颇为不服,辩称自己纯属自娱自乐,并没有收取费用,所以不算违法,还有一些摊主则认为,晚上10时之前唱歌不算噪声。
实际上,按照相关规定,居住、商业、工业混杂的城市区域,早上6时至晚上10时,昼间噪声峰值为60分贝,晚上10时至次日早上6时,夜间噪声峰值为50分贝。经检测,这些“野马”KTV歌摊的分贝均在80至90之间,明显超过相关规定的峰值。
西乡塘公安分局副分局长杨秀文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对此次查处的“野马”KTV歌摊摊主进行警告,如果警告后拒不改正,将处以200元至500元不等的罚款。
重点整治14类噪声污染
噪声扰民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尤其是夜间和节假日期间,商铺的宣传喇叭声、广场舞音乐声、KTV高音喇叭声等噪声扰民现象让群众非常烦恼。为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南宁市公安局结合公安队伍教育整顿,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群众最关心的热点,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9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5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3月29日当晚,西乡塘公安分局联合西乡塘区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噪声监测评估机构,对民生广场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整治。此次联合整治行动共出动清查整治力量80人,现场查获“野马”KTV11摊,查扣11套音响设备,依法传唤12人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此外,良庆公安分局大沙田派出所联合大沙田街道办共出动清查整治力量30人,对大沙田广场噪声扰民违法行为进行了集中清查整治,整治中共劝说警告广场舞类3批人次,查处2处野马歌摊,带回2名野马歌舞摊摊主及设备2套,目前正在调查并进一步依法处理。
据了解,近年来南宁警方坚持在日常工作中依法查处整治各类噪声扰民现象,特别是对夜宵、娱乐、商业促销等噪声扰民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在重点时段对辖区的夜宵摊、街道、广场等场所产生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巡查、劝导和查处。同时,对临街商铺噪声扰民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于噪声扰民警情较多的夜宵店,约谈经营者,与经营者签订责任状,坚决维护社会安宁。此外,南宁警方还将结合中、高考等重要时段,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工作,保障考生安心参考。
温馨提醒:遇到这14类噪声污染可拨打110
此次南宁市公安局开展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将重点整治14类噪声污染,包括9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5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南宁警方呼吁产生生活噪声源头的单位、商家及个人自觉减少和控制噪声,减少和降低生活噪声对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干扰和影响。同时,请广大市民群众发现噪声扰民现象的,拨打110 警电话积极举 。
生活噪声污染:
1. 商业经营场所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或者采用扩音喇叭及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2. 非特种车辆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或车载喇叭。
3. 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播放音乐、唱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以及在马路市场、大排档、餐馆等摊点或者铺面产生的喝酒猜拳、大声喧哗等噪声污染。
4. 饲养动物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5.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从事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等活动,在午间、夜间禁止时段施工;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午间和18时至次日8时等禁止时段,使用电钻、电锯等工具产生的高噪声污染。
6. 居民家庭使用音响器材、各类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采取控制音量等措施的。
7. 在居住区、广场等区域,午间、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
8.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9. 其他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
1. 不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消声器,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动机所发出的噪声无法有效减低。
2. 擅自更换大排量发动机,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产生大分贝噪声,原有机动车消声器无法将噪声降低至国家标准以下。
3. 车辆高速行驶过程中,车身与空气摩擦,或者轮胎与地面摩擦产生噪声。
4. 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行驶时违反规定鸣喇叭,或者虽在不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行驶,但过度使用喇叭。
5. 机动车安装、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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