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紧制度笼子,让第三方监测机构不敢造假

还生态环境监测市场以“蓝天”(2)

——扎紧制度笼子,让第三方监测机构不敢造假

数据质量是监测工作的命脉,监测数据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局。

2015年起,随着环境监测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监测机构准入门槛降低,市场空间得到进一步释放,第三方监测机构大量出现,环境监测及服务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红海”。然而,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时有发生,成为监测质量管理中比较突出的短板。

今天推出的是第二期内容:扎紧制度笼子,让第三方监测机构不敢造假。

低价竞争激烈,第三方机构良莠不齐

“价格决定市场,这也是检测企业造假的动力。”清远市某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人坦言,当第三方监测机构与作为甲方的企业签订了相关合同,就意味着接受了甲方的购买服务。对于服务机构来说,让甲方满意自身服务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特别是随着进入这个行业的企业日渐增多,市场竞争进入白热化,哪家机构提供的服务“省心”“省力”“省钱”,哪家机构就能得到更多甲方的青睐,继而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收获更多的经济利益。

在相关监管缺位以及低廉违法成本“刺激”下,一些监测机构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不惜成为环保违规企业和机构的“帮凶”。“在现实中,为了获取更多的订单,很多企业会不断压低服务价格。”监测处负责人表示,为了在低价服务中获取足够的利润,不少机构往往就会动起“歪点子”,“例如少跑几趟现场,直接出数据,或是缩短检测时间等,节约成本支出等。”

“第三方监测机构的从业门槛也比较低。”清远市某第三方监测机构负责人表示,第三方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申请资质认定证书流程简化,2021年广东省还推行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检测机构均可自愿选择按照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证书,“门槛低了,就难免出现鱼龙混杂的现象。”

“市场都是逐利的,面对巨大的市场利益,很多企业都想进来分一杯羹,但并不是每家企业都想用心做好这些业务。”清远市某第三方监测机构负责人表示,有些企业为了获得资质认定,采用租借仪器等方式获得证书,随后就开始拉业务,“实际上,业务拉回来之后都是分包出去,自己从中获取差价,就是一个‘皮包公司’。”

违法成本低廉,第三方机构铤而走险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难以对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有效处罚,震慑力不足。”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表示,目前对第三方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难以准确判断,“对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相关情形,主要依托原环保部办公厅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判定,但是该办法部分条款操作难度大。”

处罚的力度不够,也让第三方监测机构变得有恃无恐。据介绍,目前对数据造假的处罚,只针对弄虚作假的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处罚,没有对弄虚作假的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进行处罚,一旦被处罚机构变更地址名称换个“马甲”后,之前所有的处罚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没有任何影响。监测处负责人无奈地说,“此前广东环保条例曾对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设定‘三罚’制,不仅罚单位,也罚法定代表人和具体操作的个人,现行规定只罚单位,且最高罚20万,这个罚款数额与第三方监测机构年收入动则过千万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难以形成有力震慑。”

震慑不足还体现在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上。目前信用中国对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检测机构根据其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设定3-6个月公开期限,受罚检测机构履行完处罚条款和手续后即可修复信用,信用中国平台即撤销对该机构处罚信息的公开,未产生“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惩戒效果,导致处罚效力低,处罚效果不好。

扎紧制度笼子,让第三方机构不敢造假

“对待数据造假就应该像对待酒驾一样,一旦有这种行为就应该严惩。”监测处负责人提出,对数据造假问题必须要严惩才能够起到震慑作用,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明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细则,实现“行为罚”。

针对目前出现造假事件只罚机构的问题,监测处负责人建议要建立“三罚制”,扩大处罚对象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个人均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可喜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监测弄虚作假要承担刑事责任”有了法律上的支持。监测处负责人表示,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让这一法条在实践中尽快适用。

为了堵住违法公司换个“马甲”继续造假的漏洞,还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对于失信的企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设置相应的修复期限。”监测处负责人提到,允许修复,但处罚记录要留痕,实现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机制。

要完善对弄虚作假检测机构撤销资质认定制度。

要建立仪器生产厂商约束机制。规范监测仪器产品标准,在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环节禁止删除、修改、伪造数据的功能。对不符合要求的仪器生产厂商,实行生态环境检测领域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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