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说不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

燃烧性能A,不燃级;燃烧性能B1,难燃级;

燃烧性能B2,可燃级;燃烧性能B3,易燃级。

有人问:现在用B2可燃级聚苯板做高层住宅的外保温,或修缮高层住宅的外墙保温合法吗?

回答:从2011年3月15日起,高层建筑用B2可燃级外保温材料建房和修缮外墙保温违法。法律依据1《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法律依据2《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法律依据3《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津建科〔2013〕291号)(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非幕墙住宅建筑(除底层裙房外),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法律依据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法律依据5《市建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津建科〔2015〕522号)(2015年12月11日实施)

除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保温材料做法的系统外,民用建筑的其它各类保温系统所采用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1级。

法律依据6《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公消【2017】218号)“治理重点(一)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法律依据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2018.10.1施行)(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

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西河名邸六栋高层住宅于2009年10月动工,2011年11月竣工,2012年7月交付使用,开发商发给业主《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注明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B2。

小区业主因开发商2019年保留外墙B2可燃聚苯板和继续使用B2可燃聚苯板修缮高层住宅外墙保温层施工发生纠纷。

小区业主认为,修缮高层住宅外墙应该执行国家六部委《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公消[2017]218号)文件,执行“工作措施(一)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材料。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对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外保温已经严重破损的,应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国家法规。

业主认为,开发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修缮外墙保温层,造成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重大火灾隐患,绑架全楼业主及家人于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危险之中。

业主认为,开发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的法律,对四号楼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外墙修缮施工消防质量负责,拆除四号楼外墙B2可燃聚苯板,更换B1难燃聚苯板,在楼板处加防火隔离带,在屋面和外墙间交界处500mm宽加防火隔离带,消除四号楼重大火灾隐患。

业主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向红桥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红桥法院已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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