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是我们的母亲河,她输送着生存给养,孕育着中华文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该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长江保护法的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该部法律的出台,目的是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立足检察机关“四大检察”中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我们可以这样做。
如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民事检察监督工作?
聚焦长江流域环境污染责任、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对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线索,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应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及时受理审查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民事申诉案件,综合运用提请抗诉、制发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多种监督手段。不断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主动性、监督的精准度和监督办案的实效性,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作为办案的重要因素综合考量,依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长江保护法的实施需要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赔偿私益诉讼的司法保障。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最高检划出了工作重点:
以保障民法典实施为重点,加强对民事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健全对不服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这一课题引起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的深入思考。民法典确立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让民法精神深入人心,民事检察部门应当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切入点,把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融入民事法律监督全过程,办理好涉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93条规定: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立足检察机关“四大检察”中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我们可以这样做。
该条款实际上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34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第1235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规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制度相衔接的,实质上是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进一步明确,也从另一个侧面提出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私益诉讼途径。
– 下一步-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能动履职,精准监督,为打造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贡献检察力量。
如果您发现或遇到检察监督案件线索,请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欢迎来电来访。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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