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看看这些人的下场 你还敢污染环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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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某公司倾倒硫酸案

【案情】2014年8月份,被告人彭某在担任被告单位宿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宿迁某公司与宿迁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宿迁某公司向宿迁甲公司销售纯碱、片碱等原料,并购买宿迁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2015年1月初,因被告单位宿迁某公司购买的废硫酸市场销售行情不好,被告人彭某为维持业务往来仍予以购买,并决定将购买的废硫酸倾倒在农田附近的沟渠中。2015年1月7日至1月13日晚,被告人彭某雇佣他人先后三次驾驶危险品运输车,到宿迁甲公司院内灌装废硫酸计48吨,并运输至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郭庙村五组农田边沟渠内予以倾倒。经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宿城分局认定,涉案废硫酸属于危险废物。案发后,被告人彭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宿城分局委托光大环保(宿迁)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对倾倒废硫酸的沟渠进行规范处置,处置费用共计319020元。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单位宿迁某公司向宿迁市环境保护局缴纳生态修复资金50000元。

【审判】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宿迁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彭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作为单位的负责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被告单位宿迁某公司、被告人彭某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为修复生态环境交纳生态修复资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案情,对被告单位宿迁某公司判处罚金三十万元,对被告人彭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点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赖以生存的环境是维护人类和其他一切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中,被告单位将48吨危险废物废硫酸直接非法倾倒在农田边沟渠内,不但影响了土壤酸碱度,其所含有害重金属和化学有机物亦易引起土壤的组织、结构和功能变化,从而影响地下水及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其有害物质通过水体、农作物进入人体,最终影响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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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处置蓄电池案

【案情】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无处置危险废物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租用位于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海宁路25号厂房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拆解用于炼制铅块。2016年1月18日,沭阳县环境保护局查获其厂房内废蓄电池89余吨、废毛极板84余吨、废蓄电池壳17余吨、烟道灰12余吨、铅锭23余吨,合计220余吨。经沭阳县环境保护局认定,被查获的废蓄电池、废毛极板、废蓄电池壳、烟道灰均属于危险废物。2016年2月2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判】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案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点评】危险废物主要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因具有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者放射性中的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其对环境的影响具有长期性、滞后性和潜伏性的特点,如处理不当,对人类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故成为世界各国管理的重点。如蓄电池含有铅、汞、镉等毒害性重金属,非法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蓄电池对环境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其有害物质经天然降水或人工清洗污染地表水,若直接排入河流、湖泊则造成更大污染,危险废物经过日晒蒸发释放出的有害物质污染大气,其有害颗粒、粉尘进入土壤表层渗入地面则对土壤造成污染甚至丧失相应功能。蓄电池所含重金属在自然界中难以降解,通过呼吸、食物链、皮肤吸收等进入人体内富集,难以排除,最终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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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

【案情】自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王营村一组李某院内、宿邳路西侧王某厂房内,雇佣多人对收购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废物进行加工、分拣累计106余吨,并非法获利人民币约一万元。经宿迁市环境保护局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处置的医疗废物为危险废物。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皂河派出所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判】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关于医疗废物的处理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一万元上缴国库。

【点评】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其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和其他有害物质,其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废物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对于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是不容忽视的,甚至引发社会公害,如何安全处置医疗废物是全世界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医疗机构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区域,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医疗机构的数量也不断增多,规模也不断扩大,医疗废物的年产量也在不断增加,如果不对这些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程序进行严格监管,必然会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带来巨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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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张某非法加工铅制品案

【案情】2014年3、4月份至2015年9月初,被告人沈某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位于宿迁市宿豫区曹集乡工业园内其租用的厂房内,安排被告人张某组织工人进行铅制品提纯加工。在加工过程中,上述人员抽取该厂院内地下水至铅块槽下方对铅水进行冷却,后不定期将该冷却水在未经任何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排放至厂房南侧煤渣堆处,并任其通过土壤渗入地下。经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宿豫分局检测,该厂区院内的煤渣堆处的铅含量为0.387mg/l,冷却池水的铅含量为0.199mg/l,冷却外排水的铅含量为0.138mg/l。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沈某、张某被民警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沈某主动向宿迁市环境保护局缴纳生态修复资金12万元。

【审判】被告人沈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隐蔽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张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受被告人沈某安排,组织其他工人进行生产,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资金修复生态环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对被告人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相关工作。

【点评】在环境污染领域中,重金属主要是指对生物有明显毒性的金属或类金属元素。重金属污染物不同于其他污染物的可降解特性,不少污染物(如氨氮和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可以通过物理、化学的或生物的净化作用,使其有害性降低或解除。重金属污染物具有长期性、累计性、潜伏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永远在环境里循环,很难在环境中降解,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性极大。本案中,被告人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铅制品的提纯加工,并将含铅等毒害性重金属的冷却水直接排放到土壤中,导致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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