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物业服务人注意,拾荒也被处罚?那拾遗、受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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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4月15日沈阳市皇姑区执法分局北塔执法科执法人员在辽河街巡查中发现,有人正在辽河街15号一单元门前的垃圾堆中翻扒垃圾袋。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并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当事人在疫情期间,翻扒垃圾袋会让细菌和病毒在小区内传播,危害周围人的身体健康。

  据执法人员介绍,这位捡拾人员姓于,是一位58岁的本市常住居民,常年在皇姑辽河小区等园区翻捡垃圾,捡拾废纸壳等物品。通过宣传教育,当事人知道了翻捡垃圾带来的危害性,表示以后绝对不再翻捡垃圾,也会劝阻家人及邻居不要再翻捡垃圾,避免疫情的传播,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市城管执法局皇姑分局北塔执法科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依据《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七)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简易处罚,现场处罚20元。

在此前,沈阳市为阻断疫情传播途径,堵住疫情防控漏洞,按照疫情防控指挥的工作部署,已经在全市开展严禁翻捡垃圾废品行为专项行动,消除防疫隐患。除了疫情防控的要求之外,沈阳市有关职能部门此次执行也是依法有据的,主要是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四)在垃圾桶、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七)对捡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期间,我们不但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政府打好阻击战,更要提高自身的健康卫生意识,切实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此,作为一线服务行业的物业服务人也要提高警惕,增强员工意识,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督机制。

今天,我们就借助拾荒的这个话题,展开再看看拾遗、受赠等行为的法律规范,希望能对广大朋友、业主、物业服务人有所帮助。

一、拾遗。按照通常意义的理解,意为捡取他人遗失的财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尤其是服务和管理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发现遗失物或者拾得遗失物是比较常见的情形,那其中有哪些方面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又有哪些程序?

按照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所谓的失主)。其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拾得人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这里要注意的是妥善保管义务,在拾得人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说明,遗失后诚信归还也有风险,别好心干出坏事!二是拾得人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如知道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如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招领公告也有时限要求,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那么权利人有何义务呢?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如果拾得人借机向权利人索要好处费的,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但可以请求权利人支付必要的合理的保管费用,这是依法有据的,但前提是限于必要、合理的范畴。如权利发布悬赏广告,通过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应依约给拾得人支付悬赏金,此时拾得人是可以依法依约请求权利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但是,这里面有一个例外,拾得人如侵占遗失物的,是不能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不能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那如何界定是不是侵占啊?很简单啊,拾得人故意将遗失物藏匿,或者被发现故意藏匿遗失物后,仍然拒不交还遗失物的,就能认定为侵占。

既然说到侵占,那我们就再展开一下说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然,这里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法律条款明确的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是否包括遗失物,这需要司法另行解释。不管怎样都好,拾得遗失物,应当依法交还给权利人;如处置不当,警惕天上掉下的是“陷阱”,下次您还敢拾遗吗?问你屎未?

二、受赠。受赠也是一种常见的行为,街坊邻里之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给小区安保叔、保洁姨送点东西,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与拾遗主要涉及的是物权行为的不同,赠与主要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按照360百科的释义,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下面,我们就赠与合同与大家分享几点内容:

第一,赠与合同能撤销吗?这里分为几种情况:

一是在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就表明,赠与合同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赠与人可以单方面撤销。

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单方面撤销。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如果上述情形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规定了一种例外,如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三是受赠人有违法或者不履行义务行为的。受赠人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又或者因其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二,赠与的财产允许有瑕疵吗?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同时,如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赠送东西也要十分小心谨慎啊,一个万一不注意,易令好事变丑事!

第三,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吗?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这里所说的义务,必须要在政策法规、社会理论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例如我给你多少钱,你帮我杀人,又比如我送你一台梅赛德斯QQ,你嫁给我,前者是违法,后者是涉及人身自由、人身权利的,都不得作为赠与合同的义务。

好了,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了拾荒、拾遗和赠与等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今天就暂且到此为止,我们下回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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