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办法

内容摘要:10月21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黔西南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办法(修订)》,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办法》等,结合全州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对原《黔西南州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本州范围内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 ,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给予举 人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均可通过下列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举 。

(一)拨打0859-12369环境保护投诉电话。

(二)在微信上关注“12369环保举 ”,点击“我要举 ”。

(三)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书面举 (举 通讯地址:兴义市沙井街财富广场三楼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邮政编码:562400,联系电话:0859-3235946,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页地址:
http://www.qxn.gov.cn/Org/QxnGov.HBJ.html);

(四)到黔西南州辖区内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举 。

(五)其他合法有效的举 方式。

以上方式的举 经核实为有效举 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有奖举 范畴。

第四条 举 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和联系电话,被举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举 时提供影像资料证据的取证时间应当不超过5日。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受理单位和人员应当为举 人保密。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对举 人基本情况和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全面收集举 材料。对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职责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般信访问题由问题发生地生态环境分局调查处理,重大信访问题由州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对举 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接受举 的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职责的,要进行登记备案,并告知举 人正确的行政职能部门。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 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 人进行奖励。奖励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根据举 核实情况,按一般违法行为、较重、重大、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分级,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物质奖励。对较重以上违法行为举 的奖励,由州生态环境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综合举 问题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影响及举 对违法行为查处发挥的作用等因素在奖励金额范围内确定奖励的具体金额。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对举 人实施通 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接到的投诉举 不纳入有奖举 范围。

举 下列情况,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以上程度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 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一)举 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元奖励

1.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3.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被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

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已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6.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

7.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或使用的。

8.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 告、风险评估 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告、修复效果评估 告的。

9.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10.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11.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举 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1000元奖励

1.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或者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破坏的,给予奖励1000元。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给予奖励1000元。

3.擅自将危险废物交无处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给予奖励800元。

4.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或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给予奖励600元。

5.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给予奖励1000元。

6.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给予奖励500元。

7.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受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给予奖励1000元。

8.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给予奖励300元。

9.其他情节较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视违法行为情节给予200-1000元奖励)。

(三)举 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5000元奖励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给予奖励5000元。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给予奖励5000元。

3.非法转移、填埋、倾倒、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的,给予奖励5000元。

4.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类固体废物的,给予奖励3000元。

5.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给予奖励1000元。

6.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给予奖励5000元。

7.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在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排偷放的,给予奖励1000元。

(四)对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根据举 线索查处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奖励10000元。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 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 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举 人个人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举 受理、查处、奖金发放、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均不得泄露举 人的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共场合议论有关事宜;

(二)举 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必须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举 案件办理完成之日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移交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算。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最终执行情况的影响。

第八条 奖励兑现

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 ,州生态环境局在案件核实后应及时通知举 人领取奖金,可通过以下方式兑现:

(一)现金奖励:经工作人员与举 人核实,举 人同意现金奖励的、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逾期30日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电话费充值奖励:经工作人员与举 人核实,举 人同意通过电话费充值方式领取奖励的,由工作人员将兑现金额以充值话费的方式充入举 人电话号码。

(三)电子银行:经工作人员与举 人核实,举 人同意通过电子银行转账的,由工作人员核实举 人电子银行账号(用户名必须与举 人姓名一致),并将兑现金额以电子银行方式兑现给举 人。

奖励兑现程序遵守财务制度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举 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 人且为首次举 ;对匿名举 案件,视为举 放弃奖励。

第十条 有多个举 人对同一起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污染进行举 的,只奖励第一举 人。举 顺序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

重复投诉的只对第一次举 进行奖励。

联合举 的,由联合人员自行推荐代表领取奖金,奖金由举 人自行协商分配。

如企业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原罚款额按日连续处罚的,不累计奖励。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 人未明确指出企业的具体违法行为,仅反映污染物外排现象的;

(二)举 人举 事实不清,或者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提供被举 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证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的。

(三)举 前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 人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整改或仍在改正期限内的。

(四)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被举 企业与实际违法主体不一致的;

(六)举 的违法情形与实际违法事实不一致的;

(七)违法行为举 前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举 或提供举 线索给他人举 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 情形。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其个人信誉纳入生态环境部门不诚信名单。举 人故意虚假举 、恶意举 ,严重扰乱举 工作秩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 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 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 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 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不属于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举 ,按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举 、受理、转办、查处等工作程序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受理举 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奖励由受理举 的生态环境部门兑现。污染举 奖励经费从财政每年安排的生态环境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黔西南州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办法(试行)》(州府办发〔2016〕63号)废止。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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