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污染环境罪审判数据分析 告
一、前言
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日益重视,公众对污染环境问题亦越来越敏感,国家对破坏环境类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逐年加强。自2014年以来,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为了解污染环境案件犯罪主体、定罪、量刑等基本情况,笔者搜集了2014年2020年3月期间江西省各级法院办理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并对法律文书中体现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期对江西省涉污染环境罪案件司法审判情况作一个整体透视。
二、研究方法
(二)案例样本基本情况
(三)部分指标说明
1.同一案件可能同时存在一审和二审裁判文书,在此情形下,数据统计时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在案件数量上统计为1个案件;
2.裁判文书所属年份以最终生效裁判文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三、数据分析
(一)案件分布情况
从统计数据来看,本次统计范围共189份污染环境罪判决中,江西省11个地级市均有不同数量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其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抚州市与上饶市,同为37件,赣州市28件,宜春市22件,南昌市18件,吉安市14件,新余市12件,九江市9件,景德镇市6件,鹰潭市5件,萍乡市最少只有1件。
历年案件数量情况
自2014年以来,江西省污染环境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6年至2018年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因2020年只统计到3月,因此所收集到的案例只有5件。
被告类型分析
被告主体结构分析
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本次所搜集的样本分析,江西省单位涉及污染环境罪的案件数量较少,绝大部分为自然人犯罪。在189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中,涉及单位的案件数量为8件,纯自然人犯罪的案件数量为181件。
自然人主体文化程度
从被告人文化程度来看,本次搜集的189件案件样本中自然人被告共有428人,其中文盲10人,小学文化142人,初中文化205人,中专文化13人,高中文化35人,大专文化12人,大学本科7人。由此可知犯污染环境罪的自然人主体文化程度较低。
被告单位行业特征
从被告企业的行业特征来看,去除一起未标明公司信息案件外,其余7件案件中制造业占6件,零售业占1件。在制造业中,金属制造业占1件,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占1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占2件,食品制造业占1件。
污染环境罪的行为类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中第一条规定了十八种情形应当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笔者将这18种情形分成10种行为类型: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2、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4、采取逃避监管方式排放;5、多次排放;6、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检测设备;7、造成财产损失;8、破坏农田、林地;9、致人损害的;10、其他。
从统计数据来看,污染环境罪主要集中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类型上,该类型占案件总数的71.42%,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类占案件总数的16.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类占案件总数的7.4%。总体而言,排放、倾倒、处置类的案件占总案件数的95%,因此,江西省污染环境罪的主要行为类型集中在排放、倾倒、处置类,而逃避监管类,造成财产损失类的案件较少,而多次排放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检测设备类、破坏农田、林地类、致人损害类以及其他类型的尚未查找到相关案例。
被告人委托律师情况分析
根据样本案件统计,江西省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有113件,未委托律师辩护的有72件,另外有4件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律师进行辩护。从上述数据可知,涉及污染环境罪的案件,主动委托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达到59.8%,远远高于其他传统案件的刑事辩护委托率。
自首认定情况分析
根据数据统计,江西省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认定自首的案件有51件,占案件总数的27%,认定自首的被告有68人,占自然人被告总数的22.8%。
量刑情况分析
根据统计数据分析,江西省污染环境罪自然人被告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有179人,被判处拘役的自然人被告有27人,被判处缓刑的自然人被告有210人,单处罚金的有10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2人。
1、缓刑适用分析:从上述数据来看,江西省污染环境罪案件判处缓刑的比例较高,自然人被告被判处缓刑的案件比例达到49%,这个比例远高于其他普通犯罪的缓刑适用比例。总体而言,江西省污染环境罪量刑较轻。
罚金刑适用分析:根据统计数据分析,污染环境罪案件中被判处罚金数额在1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区间的被告人数最多,占总人数的71.76%;被判处罚金数额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区间的被告人数占16.43%;罚金数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区间的占10.42%;罚金数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占0.93%,未处罚金的占0.46%。被罚50万元以上金额的主体为单位,而主体为个人被处罚金的数额大部分在1万元至10万元区间范围内。总体而言,罚金刑的适用与被告人对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犯罪所得以及其经济能力是相匹配的。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情况分析
根据统计数据分析,公诉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共有16件,占总案件数的8%。因2017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才正式确立,且目前国家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今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比例将会越来越高。
结论
透过上述统计数据的分析与汇总,我们可以看到江西省污染环境罪案件有以下特点:
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这与全国此类案件呈现增长态势保持一致,这与国家加强惩治污染环境力度的政策有关,2013年6月,最高法会同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解释。该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犯罪,加大惩治力度,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型的犯罪自此呈现出爆发式增长。
单位犯罪认定难,认定少。统计的189件污染环境罪案件中涉及单位犯罪的只有8件,只占案件总数的4.2%。单位犯罪认定难的问题在全国均存在,2018年12月,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明确了认定单位犯罪的四种情形。《会议纪要》要求: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未将单位犯罪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从两院三部发布的《会议纪要》可以看出,国家现行要求坚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
江西省涉及污染环境罪的单位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电器、器材制造、食品制造、金属制造、化工制造等。涉及污染环境的类型主要集中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这两种行为的的案件占总数的87.8%。据此,江西省目前着重处理的是制造行业产生的污染环境案件,且危险废物类型的污染应属江西省环境治理的重点领域。
江西省对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判罚总体较轻,缓刑适用率高,有期徒刑量刑刑期不高,而且自首的认定比例较高,也不同程度的影响到了量刑,使得量刑”从轻、减轻”这一情节导致了量刑的轻量化,而这些情况与全国其他省份的判罚尺度大致相同。目前国家对于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政策是严厉打击,今后司法机关对污染环境类型犯罪的处理会日益从严、从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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