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后,朝阳区开出全区首张罚单!

自2021年3月1日实施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以来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积极

开展专项执法

对企业持证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近日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作出朝阳区首例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

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处罚

现场回顾

近日,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的某饮料公司,对排污许可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加工、制造奶制品,设备有1台1蒸吨燃气锅炉、1条液体乳生产线。现场检查发现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了《条例》宣贯普法,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条例》解读

《条例》为固定源排污许可执法提供有力保障,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明确了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同时,强化了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涵盖了排污许可的各类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其中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作了衔接。《条例》的实施,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完善了处罚条款,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更为清晰,执法的精细化水平和执法效力都会得到提升。

落实《条例》,朝阳区在行动

● 依法严查

朝阳区为推动落实《条例》,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列入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年度重点工作,通过专项执法和日常执法、在线监控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证后执法检查。发现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 积极引导

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朝阳区生态环境局积极引导企业守法,指导排污单位主动履行排污治理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各项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下一步

朝阳区将继续以

《条例》为工作抓手

加大宣传力度

重点检查排污单位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依法严惩违法排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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