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是否需要联 ?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法律未对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联 作强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
2.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处罚依据吗?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36条规定了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自动监测数据应符合证据的特征:
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特点,自动监测数据也应满足这些方面的要。具体而言,包括:
(一)合法性要求。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依法进行安装使用,这样才能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合法性。
《计量法》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于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在线监测设备未实行强制检定,获得的数据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即使其他证据与在线设备获得的数据高度重合,也无法依据在线监测数据证明违法行为。
(二)真实性要求。电子数据容易生成,也容易被篡改,在线监测设备维护专业化需求程度高,因此作为证据必须保证其真实性。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也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关联性要求。环保部《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污染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
自动监测数据应与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那么如果自动监测数据符合上文提到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证据,是可以作为处罚证据的,这不仅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同时也是法律基本原理支撑的。
3.设备安装后未按时完成验收的是否要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4.自动监测设备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设备?
自动监测设备是否需要强制检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规定执行。
5.如何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真实准确?
从宏观上把握数据的真实性:
一是判断监测机构有无工作能力。《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2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装备水平、人员数量、 注册资金等直接反映监测能力强弱。有的第三方监测公司基本设施配置不强,中标价格又比较低,外委分析预算不足,却 出了很多需要高端仪器设备才能检测的数据,对其可靠性应存有疑问,可要求其提供打印的原始记录供查阅。
通过微观检测,也可以鉴别数据的真伪。具体做法如下:
一要检查其参加监测能力验证情况。 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提供最近3 ~ 5次参与实验室间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的结果 告,持续参加这种比对或验证工作且结果合格,表明实验室分析能力得到较好维持。
二要检查 监测 告的质控数据。一份完整的监测数据 告应包含监测采取的质控措施等内容,并应详细列举质控数据,对质控结果进行评价。质控手段单- ,甚至没采取任何质控手段或质控结果偏差大,则要对此次监测活动进行重点审查。只有工作流程完整、规范,包括监测任务下达、监测方案制定、采样及样品管理等,才能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各环节应无缝对接且严格执行程序文件,使监测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从而保证监测数据的可溯源性。要分阶段采取相应的合理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如在准备阶段,抽查容器的洁净程度;在采样过程,应同步采集现场空白样和现场平行样;对于样品的保存和运输等,要满足温度、光照等要求;交接样品采取密码编码的方式;实验室分析过程采取全程序空白样、平行样、标准样品、加标回收测试等方式。
三要分析监测数据的逻辑关系。监测指标、数据结果同污染源、污染物和样品性状及采样点位等密切相关,数据之间存在- -定的逻辑关系,也可用来判断监测数据是否可信。例如,对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满足相关排污限值且优于进水水质;环境水质的背景采样断面应位于排污口.上游且水质优于排污口下游;对同一采样点位且有联系的监测项目,如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浓度高,水中溶解氧必然低,总氮>氨氢或凯氏氩浓度等。如若出现组分含量高于总含量的情况,则为异常监测数据。
6.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规定,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
7.自动监测造假有哪些常用手段?
- 稀释样品后再进行采样
- 自动监测设备内置软件模拟数据传输
- 把采样管放到矿泉水瓶中
- 采用管与监测探头断开
- 使用制氮机等装置向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头吹送氮气稀释污染物排放浓度
- 即将超标时拔出采样管
- 添加化学药剂干扰监测数据
- 用碱液刷监测设备滤芯
- 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软件回归方程斜率
- 堵塞采样头
- 在采样口投放“COD去除剂”干扰监测
- 不按规范传输在线监测数据或者野蛮拔掉在线监测设备采集管……
8.对于刚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一定需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进行比对后才能使用呢?还是委托第三方进行校准合格即可使用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9.如何防范自动监测造假?
一、开展数据分析
(2)根据污染源位置,所属区域、流域,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规模、去向等分类,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通过环境质量的变化,溯源找到相应引起相应环境质量变化的污染源。
- 开展随机抽查
- 随机调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固定证据。
- 选择企业交接班、夜间或者凌晨等时间随机抽查。
- 选择合适的路线,如对企业外围的实地勘察,包括门卫设施、出入口数量。
- 针对性收集信息资料,如企业生产的情况,治污工艺、自动监测设备品牌。
- 比对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的误差
10.自动监测造假将受到哪些处罚?
- 刑事责任
- 治安拘留
- 行政处罚
- 连带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