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1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环评〔2021〕85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巩固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质量,持续推进依证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1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按照生态环境部“三年内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率100%”的要求,我市应于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评估工作。
截至2020年底,全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5648张。2021年评估数量将不少于2020年底全市已核发许可证数量的三分之一。
二、评估形式
本次质量评估采取区级自查与市级抽查相结合、平台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形式。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不少于核发总数三分之一的比例,组织对2020年底前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评估自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区域和主要行业全覆盖的原则,组织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评估抽查。
质量评估以平台检查为基础,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对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开展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检查。对于平台检查存疑的,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三、时间安排
(一)区级自查(2021年7月底前)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要点(2021年版)》(详见附件),自行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 告并上 。
(二)市级抽查(2021年7月底前)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抽取250张排污许可证,对其核发质量开展全面评估,并以平台检查存疑的排污许可证为重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三)结果通 (2021年8月底前)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评估情况,组织编制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 告,并将评估结果通 各区。
(四)评估整改(2021年12月底前)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照质量评估结果,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 告。
四、评估内容
(一)平台检查内容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检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检查内容分为必查和选查两类:一是必查内容,主要包括发证条件符合性,排放限值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准确性,以及自行监测、执行 告、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国家管理要求载明情况等。二是选查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事项完整性和规范性,本市环境管理要求载明情况,核发工作规范性等。
对于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应针对必查内容和选查内容开展全面评估;对于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应针对必查内容开展评估,鼓励对选查内容开展评估。
(二)现场核查内容
通过现场检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等实际情况,核查排污单位申 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查阅许可证核发档案资料,检查排污许可证许可内容和核发工作的规范性。
五、工作要求
(三)认真落实整改,完善许可证动态更新机制。对于质量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落实整改,确保许可事项准确无误。坚持“以用促发”,在证后监管过程中发现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与实际管理需求不一致的,应及时组织开展研究,对排污许可证实施动态更新。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潘宏杰
电话:23115621
电子邮箱:hjpan@sthj.shanghai.gov.cn
2.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席雪飞
电话:64085119-3323
电子邮箱:xixf@saes.sh.cn
附件: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要点(2021年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要点
(2021年版)
为强化本市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控制工作,规范开展已核发许可证质量检查,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17〕6号),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及本市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本评估要点。
一、基本条件
(一)发证前提条件(必查)
排污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
(二)批建相符性(必查)
二、登记事项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选查)
(二)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选查)
(三)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选查)
(四)产排污节点信息(选查)
(五)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必查)
三、许可事项
(一)排放口(必查)
(二)污染因子(必查)
(三)许可排放限值(必查)
(四)许可排放量(必查)
1. 许可量控制因子
2. 许可排放量
对于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7〕70号)等要求,核定以下五个无组织排放源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设备管线与组件密封点泄漏(包括采样);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损失;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冷却塔和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有实测数据时)。另外,按照《上海市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2017修订)》(沪环保防〔2017〕136号)要求,可核定延迟焦化装置切焦过程的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事故排放和非正常工况,不予许可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量。对于造船等尚不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无组织排放,在采取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后,可实事求是地许可其无组织排放量,为后续开展精准治污提供数据支撑。按照《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得许可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四、管理要求
(一)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1. 自行监测(必查)
2. 台账记录(必查)
3. 执行 告(必查)
4. 信息公开(必查)
(二)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 法律法规要求(必查)
2.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选查)
五、核发流程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选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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