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 生活垃圾分类落实不到位,这两家单位被处罚↓

4月1日起,成都生活垃圾分类执法“逗硬”。成都城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整治行动,重点检查收集、运输、处置环节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对于违反新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义务、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投放……今天,成城曝光典型案例↓

案例一

  • 公司名称:高新区成都尚品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违法行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 违反条例:《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详见文后)
  • 3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成都尚品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未在东苑B区小区内尽到告知义务

    2021年3月25日,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桂溪中队执法人员在对高新区金桂路238号东苑B区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成都尚品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未在小区内垃圾投放点及小区公示栏张贴垃圾分类投放知识宣传的相关图文资料。

    该行为涉嫌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当即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4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进行复查,发现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存在逾期未改正行为。

    2021年4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进行复查,发现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成都尚品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逾期未改正行为。

    执法人员依照《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请立即纠正您的违法行为。”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桂溪中队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根据《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公司作出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月6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公司已经整改完毕。

    2021年 4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发现该公司已经整改完毕,在小区公示栏内张贴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资料。

    案例二

  • 店铺名称:新都区刘斌老火锅(小簸箕火锅)
  • 违法行为: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投放
  • 违反条例:《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详见文后)
  • 4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刘斌火锅店(小簸箕火锅)涉嫌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进行投放。

    2021年4月12日14时16分,新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新都区桂湖街道外南街商家餐厨垃圾收运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刘斌火锅店(小簸箕火锅)涉嫌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进行投放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厨余垃圾不能混入其他垃圾进行投放。”

    由于该火锅店涉嫌违反了《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新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予以纠正,要求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3日到新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刘斌老火锅(小簸箕火锅)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进行投放。

    2021年4月13日,刘斌老火锅(小簸箕火锅)当事人刘某在新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过程中,对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进行投放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当事人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并承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机关依据《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 4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火锅店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进行投放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复查发现该火锅店已经整改完毕,将所有厨余垃圾交由有资质的收运单位回收,并承诺做好分类工作。

    执法依据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三)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四)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

    (六)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更换,对生活垃圾投放设施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灭杀,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禁止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混合进行投放。

    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 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不是目的,教育引导才是立法本意。成城倡议大家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法定义务,养成分类投放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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