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家门口开了一家烧烤店,油烟异味直往家里蹿,熏得人实在受不了……”
被上诉人:“法官,原告说的情况,我们环保局去进行了调查,烧烤店的环保手续齐全,油烟排放也是达标的。考虑到确实存在油烟异味的问题,我们协调经营者,加装了油烟除味设备、更改了经营项目。”
“世界环境日”前夕
在北京一中院西中法庭里,一起常见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纠纷案件正在开庭。因商家油烟排放纠纷,海淀一居民将区环保局告上法庭,要求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区环保局副局长邢立凯作为负责人到庭应诉。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当庭撤诉,一起争议就此消弭。
北京一中院随即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行政案例新闻发布会,就过去五年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向社会进行了通 ,对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一些典型纠纷与问题,以案例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发布。
特点鲜明
案件类型复杂多样,广涉民生
发布会上,北京一中院马立娜副院长介绍,过去五年,北京一中院共审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105件。虽然案件总量不大,但特点鲜明。一是涉及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多样,包括大气、噪音、水、土壤、电磁辐射、“洋垃圾”等。二是个案背后牵涉大众利益,体现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融合。相关案件既涉及对于超标排放废气的处罚、对于违法填海行为的惩处,也涉及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水土流失方案的严格审查,与百姓生活的环境息息相关。三是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紧密关联。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重大建设项目均有涉及,关涉筹办冬奥运会、打赢“三大攻坚战”、实现首都“四个中心”新功能定位等新时代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任务的推进实施。
司法审判
保护与监督并重,力求实质化解
北京一中院作为首都中级法院,不仅管辖受理北京市西部五个区的生态环境案件,同时还管辖以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原国家海洋局(现已撤销,职责并入自然资源部)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因此,北京一中院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对于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都有着较为直接、深远的影响。北京一中院也因此尤其注重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导作用,坚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致力于实质化解争议,依法公正司法。
市政协委员周扬胜对今天开庭的案件感触颇深,对于油烟的排放标准,他曾亲自参与过地方标准的制定。在回忆起1999年北京一中院的一起案件时他评价道:“在当年那起案件中,北京一中院的裁定就对当事人没有加装汽车尾气净化器的行为进行了纠正,从个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中院有着专业、高素质的审判团队,很多作法在全市都有推广借鉴意义。”
通过审理涉及重大生态环境影响的行政许可案件、涉及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等,为行政机关的依法监管提供有力支持,为生态环境的治理提供有效司法保障。在北京一中院通 的十起典型行政案件中,对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的事前审查、事后追责行为,法院均予以支持,体现了对环境污染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
除了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外,北京一中院也坚持通过行政审判有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监管机关依法行政。在案件审理中,对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执法依据、标准、程序中的问题,以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等方式予以司法监督,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标准,严格规范了生态环境执法程序,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信息公开,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在北京一中院通 的十起典型行政案件中,有2起案件的被告因程序违法而被判决败诉,体现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行政审判的重要职能是依法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刚刚旁听的案件非常有意义,是从另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政府与依法行政所起到的作用,希望一中院今后能加强对经典案例的总结,加大对政府依法履职方面的关注。”市人大代表毕文胜谈到。
“我从80年代开始参与环保工作,北京一中院在发挥审判职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力度上取得了良好成效,也积累了良好的经验。我认为,我们还要加强府院联动,通过法院的审理发现问题、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问题。”出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李玎在座谈中建议到。
近年来,北京一中院在坚持依法审判的同时,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协调化解机制,调动多方力量实质性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争议。在案件审理中,找准争议的根源,协调被告在职责范围内拿出解决方案,如在一起涉及噪音污染的案件中,协调行政机关在道路上增设隔音墙减小对居民的噪音污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刘行副庭长表示,今天的庭审和发布会,展示了北京一中院专业化审判的工作风貌和工作成效。他指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不仅仅涉及个案纠纷,同时也关涉到社会治理大局。北京一中院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判立足于个案,又超脱于个案,体现了三个“特别”,即:特别强化争议解决、特别注重规则引领、特别注重职能延伸。
“行政审判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障力度。”发布会上,北京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这样说道。他认为,人民法院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有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监管,又要始终坚持法治思维,严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热切回应生态环境领域的民生需求,同时还要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促进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完善,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案例发布
今天发布的案例中,包括4件行政处罚、2件行政许可、3件要求履行环境保护查处职责以及1件禁止进口“洋垃圾”行政答复案件,涉及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矿区水土保持、河道治理、海域用途管理、电磁环境管理、声环境管理等多个生态环境管理领域。此次发布会,一方面向社会介绍了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人民法院在发挥司法审判功能、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为关注、研究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各界提供实践素材;另一方面,更是通过这些鲜活的案例,唤起社会公众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和行动自觉。
接下来就一起来看看
这“十大典型行政案例”的具体内容吧
案例1: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洋垃圾”禁止进口
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欲从某国进口旧铁道枕木以作他用。原环保部答复该公司,改变原有用途的旧铁道枕木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该公司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判决允许进口上述枕木。
法院裁判
固体废物具有废物和资源的双重属性。该公司进口旧铁道枕木并非用于铁路铺设,改变了原有用途,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以及《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规定,应禁止进口,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我国对固体废物采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洋垃圾”。
案例2:锅炉排污超标将受处罚
基本案情
某滑雪俱乐部公司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超出法定标准,受到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的处罚。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法院裁判
该公司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出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排放限值,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系大气排污超标行为。
法官讲法
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禁燃区、排放标准有明确规定。使用锅炉时,务必要注意锅炉排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案例3:油气排放应符合标准
基本案情
某物资公司的油气回收处理设备的油气排放超过《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的限值规定,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
法院裁判
根据检测 告,该公司的油气回收处理设备排放口的排放浓度超过《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标准的三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处罚。
法官讲法
超过北京市关于储油库油气排放地方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属于违法排污行为,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4:在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违法排放有机废气将受到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某金属制品公司在喷漆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违法排放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受到罚款处罚。
法院裁判
该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作业,导致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被排放至空气中,污染了大气环境,且该行为实施于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情节严重之情形。
法官讲法
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构成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若该行为发生在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则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从重予以处罚。
案例5: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将受到处罚
基本案情
某铁路公司在海域范围内将大桥施工便道建设成非透水构筑物,与其已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批准的跨海桥梁用海方式不符,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及罚款的处罚。
法院裁判
该公司在海域范围内用土料堆建设施工便道,形成非透水构筑物,与其海域使用权证上记载的用海方式为跨海桥梁不相符,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法官讲法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对于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行为,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案例6:水土保持方案应当依法编制、依法审批
基本案情
水利部作出同意某矿井及选煤厂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孙某所承包的林地位于涉案项目区域内,其认为被诉批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
涉案水土保持方案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 审批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水利部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并无不当,但在受理该方案审批申请前,即先行委托第三方监测中心对方案进行技术评审,违反前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程序规定。
法官讲法
生产建设单位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组织技术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查决定。
案例7:判断输变电项目施工是否产生了“重大变动”,可以查看“清单”依据
基本案情
原环保部作出同意某输变电工程变动环境影响 告书的批复。张某某等人的房屋位于涉案工程的地域之内,其认为被诉批复批准工程变动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批复,一并审查作出批复所依据的《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相关条款的合法性。
法院裁判
原环保部制定的《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与上位法不冲突。根据涉案环境影响 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该输变电工程运行时,周围敏感目标的电磁环境、声环境均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未侵犯张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讲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明确规定输变电建设项目的何种变动情形构成“重大变动”,原环保部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界定,明确了需要 批的情形,以此来规范输变电建设项目变动 批制度,该规范性文件系相关环评批复的依据。当事人针对行政行为起诉时,可请求法院一并对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案例8:生态环境部门履职行为的合法性应接受法院的全面审查
基本案情
李某等人居住在某高速公路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其认为该高速公路项目擅自改变路线未重新 批、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违法,请求原环保部查处。原环保部进行核查,并经专家论证,认定不属重大变更情形,无需重新 批。
法院裁判
经专家评审,原环保部认定无需重新 批的答复并无不当。该部经过全面调查,就举 事项履行了查处职责,并将调查情况告知了李某等人。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事人申请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受到人民法院的监督。其行为的合法性,应接受人民法院的全面审查。
案例9:受到环评行为影响的当事人可针对环评行为提起诉讼,但不能针对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行为起诉
基本案情
杨某向原环保部举 环评工程师汪某超出登记类别从事环评工作,要求该部查处。后,杨某认为原环保部未履行职责,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设立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环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评行为,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杨某所提举 ,实质是对环评文件结论有异议。而该问题不是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工程师进行职业资格登记时予以审查的事项。杨某与举 事项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讲法
投诉举 人主张的受损权益,如果未纳入行政法律规范的保护范围,其不具有就该举 事项提起履责诉讼的主体资格。当事人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行为的争议,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救济。
案例10:河流下游的个别居民为公共利益举 上游河道改造污染,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基本案情
李某向原环保部举 某省河道改造导致黄河水污染。李某居住在黄河下游,其认为黄河上游的污染可能会对其饮用水质造成损害。原环保部经调查,答复李某,相关河段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
法院裁判
李某主张的损害实际是所有生活在黄河中下游流域的居民均可能受到的影响,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公共利益,故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讲法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环境保护事项,我国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民个人不得基于公共利益,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供稿:北京一中院
摄影: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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