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8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吉林省发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用法律法规补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短板,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固废法,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条例》共有5章46条,主要包括总则、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5个部分。《条例》构建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重视源头防控、强化过程严管和后果严惩;健全医疗废物回收体系,建立疫情防治机制;建设智能监管平台,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条例》明确了各地、各部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强化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强调了协调联动和综合治理,构建了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公众共同参与的责任体系和保护机制。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省外不可再生利用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填埋处置”和“禁止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突出了吉林省严防危险废物污染的决心,并与时俱进,深入吸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经验,进一步明确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协同应急处置机制,细化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具体措施。

《条例》明确要求,全省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坚持强化信息化监管体系和平台建设,推动危险废物“一张图”监管、数据统计分析和预警管理的可视化,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吉林生态环境 文字:霍 晓 孙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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