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开展本市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244号)的有关规定,本市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的工商制冷和灭火系统维修、回收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了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三、严格环境监督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的备案企业要加强监管,对未备案从事含ODS工商制冷维修和灭火系统维修、回收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以及其它违法情形,应当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给予依法查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22日
附件
上海市从事含ODS工商制冷维修、
回收和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名单
(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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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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