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非法运输医疗废物并非法掩埋,罪当几何?芜湖经开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4月23-24日,由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泰州宇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李成林、邱国萍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以来,被告人泰州宇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李成林、邱国萍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公司积压的1151.07吨医疗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天举等人处置,张天举等人联系本地接收方,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与长江北路交叉口、红旗路、东梁路等地将非法跨省转移的医疗危险废物1151.07吨秘密倾倒掩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且系共同犯罪,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洪喜、卜小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还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天举伪造公司印章,还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书,起诉书指出,被告泰州宇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李成林、邱国萍、葛洪喜、卜小益、张天举等人违法处置、运输、倾倒、掩埋处置医疗危险废物,其行为相互结合,违法倾倒、掩埋医疗危险废物的行为与本案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倾倒地及周边土壤的生态环境被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要求被告对其参与非法倾倒、掩埋处置医疗危险废物致使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4162690.4元的责任,各被告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并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公诉机关依法申请两名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就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量刑建议、犯罪成因发表了公诉意见。

在法庭教育中,公诉人引用了习总书记的指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

公诉人指出,此案所涉被污染的土地是部分被告人世代居住的家园,离隐埋点近在咫尺的长江是我们共同的母亲河,而今这些因医疗危险废弃物而被污染的地块可谓伤痕累累,这些各位熟悉的乡土、美丽的长江之滨不应成为非法敛财的工具,而且更不应该由无辜的生态环境和居住在这片土地上的人民群众及子孙来承受污染之殇。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部分被告人对自己污染环境的行为均深感后悔,表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

因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文图 陈刚 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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