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噪声的检测原本只是一项很简单的技术操作。但由于检测点往往受到其它不同类别的噪声源影响(如交通噪声、施工工地噪声、建筑内的其它设备振动噪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等),让现场的检测相对变得复杂。并且由于检测往往把握不到核心的关键要素,从而导致了技术性的错误。
电梯噪声适用的标准之争(产品标准、环保标准、住宅标准)
要搞清楚电梯噪声标准的适用,你需要从众多国家标准中进行分类理解。而现行国家标准中至少存在“电梯产品噪声标准”“环保部室内噪声标准”与“住建部室内噪声标准”等3个方面的国家标准技术分类。
1. 电梯产品噪音合格=电梯产品合格≠室内噪声合格
电梯噪音是否超标的第一个维度是电梯产品本身是否合格。而依据现行《电梯技术条件 GB/T 10058-2009》的有关条文规定,要求如下:
乘客电梯的噪音值
额定速度u/(m/s) |
u≤2.5 |
2.5<u≤6.0 |
额定速度运行时机房内平均噪声值 |
≤80 |
≤85 |
运行中桥箱内最大噪声值 |
≤55 |
≤60 |
开门过程中最大噪声值 |
≤65 |
2.《社会生活噪声排放限值标准》与《民用隔声设计规范》同为部级标准法律规范(GB),但两者的室内噪声标准及要求却不一样
一般常规的理解,所谓国标(GB)即是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应当是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然而,由于标准为两个不同的行政部门组织制定,两者考虑的目标要求不一致,所以国内的室内噪声存在两个不同国家标准,两者的评价方法及要求都不一样。
除以上1-2点的技术应用外,噪声所在的位置及其房间性质所带来的标准适用也是争议最多的错误技术层面应用。如《民用隔声设计规范》中普通住宅中的规定:夜间,起居室的室内噪声标准是45 dB,而房间的室内噪声标准是37 dB;如《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二类声功能区A类房间室内噪声标准是35 dB,而二类声功能区A类房间室内噪声标准是30 dB。
当然,除了上述两大方面内容外, 电梯噪声的检测及评价分析还存在一些其它技术层面的深层应用。 比如 不同法规适用所带来的检测方法 (用等效A声级还是用倍频带声压级?用室内振动限值还是用三分之倍频带声压级?);比如 电梯的运行状态、检测的等效时间、稳态噪声还是非稳态噪声、有调声还是非有调声对应标准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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