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 | 因回收邻居家旧家电不慎坠落身亡,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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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20年某月的一天,李某在家中处理旧物,让回收旧家电的王某到家收件,王某看到张某家的旧空调,在得到李某同意后,自行找来两把扶梯,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开始拆卸作业。李某突然听到有重物摔倒地上,立即查看,发现王某摔在地上,已失去意识,李某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由于伤势过重,最终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后居委会组织王某家属、李某和张某进行调解,因各方对责任的承担和赔偿数额无法达成共识,王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张某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王某家属表示,王某从事回收旧物品并不是专门收空调的,没有拆卸空调资格。在拆卸过程中,李某并未尽到提供安全工具、进行安全提醒的义务。王某能进入张某房屋,说明得到张某的允许,应承担连带责任。李某辩称,根据交易习惯,回收旧家电默认买方自己提货,其收到货款后,买卖关系已结束,如何提货与其无关。张某辩称,王某家属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若认定应当对王某进行赔偿,也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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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是关系很好的邻居,由于住宅区域动迁,李某曾为了一些小利益,私自将张某不需要的旧物出售,这只能属于赠与,无法证明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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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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