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名录与管理体系待完善

  ——化工危废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系列 道之四

  近期通过的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出,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废名录,规定统一的危废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废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业内人士建议,目前化工相关危废类别繁多、性质复杂,我国应加快危废管理制度,动态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将固废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产品或副产品,大力鼓励危废资源化利用,做到物尽其用。

  现行名录存在不足

  生态环境部固废与化学品管理中心相关专家表示,我国基本建立了覆盖危废全过程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危废名录与鉴别制度,出台了《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的相关标准,用于辨别哪些固体废物属于危废;二是危废标识制度,出台了标识标准,在危废贮存、运输过程中设置警示标志;三是管理计划和申 登记制度,危废产生单位应编制危废管理计划,并如实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申 登记;四是转移联单制度,出台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废转移必须填 转移联单,用于跟踪管理;五是经营许可制度,出台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事危废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申请取得许可证。

  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市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与资源化技术重点实验室主任李梅彤认为,当前各地管理部门难以分析和监管危废真实需求,环评单位以及评审专家对技术的理解和危废定性认识有偏差,造成公开的危废量与实际产生量差距较大,出现部分危废与副产品的定性错误。

  危废鉴别难度大

  专家表示,当前化工行业还存在危废鉴别难度较大等问题。

  不少化工企业负责人反映说,未列入《名录》的废物是否为危废,鉴别工作是难点。由于我国缺少专门的危废鉴别机构和危废鉴别管理规范及程序等,企业找不到好的渠道解决鉴别问题,给危废管理带来了困难。

  管理体系尚需完善

  此外,我国危废管理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

  周献慧表示,我国缺少危废分级管理体系。《名录》针对各类危废没有给出明确的处理处置方式要求,管理部门和企业对废物的处置方式有不同的认识,造成可资源化利用的废物会被要求填埋或焚烧。化工行业一些低风险、低危害的废物(如贵金属催化剂、不合格产品、煤气化炉渣等)均要按危废要求转移运输并填埋或焚烧,不但占用了危废处置设施资源,也增加了成本。

  周献慧建议,完善危废管理体系,细化《名录》,分类制定危废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技术规范,减少处置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和二次污染,同时配套制定综合利用产品标准,明确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和主要用途,减少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中国石化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副主任庄相宁则建议,制定完善优先管理危废清单、豁免管理清单和排除管理清单,采取不同程度的管理措施,加大对高风险、环境危害大的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对于一些环境风险小、具有经济价值的危险废物处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

  法律法规调整正在进行中

  而且,目前我国正在启动《名录》的修订工作。相关负责人表示,2016年版《名录》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危废类别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导致将部分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纳入其中。二是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危废经营许可证管理需求,部分危废存在归类不清的问题。三是部分环境风险小的危废需要纳入豁免管理,应进一步扩大豁免管理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化工业界广为诟病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废的“一刀切”认定标准,此次修订也有所修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属性规定,删除“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将附表中“900-999-49”类危险废物的表述修改为“所有者申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危险化学品”。从管理环节和监管职责交接上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界限。

  近日,生态环境部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也启动修订,并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可实行豁免管理,包括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单位,无需申领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免于申领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危废环境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颁发,如: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的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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