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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
1.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概念
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固废法》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危险废物的特性:
危险废物特性是指它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感染性等。
贮存: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固废法》第八十八条第五款)。
处置: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固废法》第八十八条第六款)。
利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固废法》第八十八条第七款)。
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危险废物的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理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其优先顺序为最小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 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切实做到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监管。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联单转移程序(共6个步骤);
危险废物转移前申请 告(3方面内容);
联单转移操作流程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2.1联单转移程序
以跨省转移为例,跨设区市转移参照执行
2.2危险废物转移前申请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计划应当包括的材料:
产生单位在转移前应当向移出地环保部门 告的内容:
接受单位转移前应当向接受地环保部门 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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