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危化品生产、使用、经营单位:
真诚感谢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督促全县产生危险废物的危化品生产、使用、经营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我们依据《固废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申 工作:
(一)全县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在山东省固体废物与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
http://103.239.155.229:8129/bsp/company/login/gf)如实填 危险废物相关信息,按时申 季 和年 ,并对填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申 工作)。
(二)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明确:“被所有者申 废弃的,或未申 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999-49)。应在山东省固体废物与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
http://103.239.155.229:8129/bsp/company/login/gf)如实填 相关信息,并按时申 季 和年 ,并对填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法律责任:
《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 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将一如既往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危化品生产、使用、经营单位提供竭诚服务,我局设立服务热线0533-8186209,确保全县危险废物依法依规处置,消除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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