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区划分为1-4类声环境功能区 噪音污染划分红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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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查查长沙声环境地图,再向相关部门投诉。

据悉,4月4日,长沙已正式施行新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按照新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白天噪声不能超过60分贝,夜间噪声不能超过50分贝,也就是人们正常交谈的声音。

新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指出,禁止在1类区、严格限制在2类区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各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建设工地噪声执行相应《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适用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范围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主城区及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沙县(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朗木梨街道、黄黎组团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执行标准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标准限值如下: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 间

夜 间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 00至22∶ 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 00至次日6∶ 00之间的时段。

声环境功能区定义及划分

(一)声环境功能区定义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 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 本次《规定》暂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本次《规定》生效至下次修订前设置的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要求执行。

2. 本次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不涉及到乡镇、村庄等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关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 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 GB/T15190—2014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1)长沙市范围内的河道,其主要功能不是航运,不单独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就近划入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

(2)属于城市快速路的城市高架桥及其沿线相邻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城市快速路及沿线相邻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相同。

(3)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区。

(4)4类交通干线与相邻功能区的距离划分按GB/T15190—2014中相关规定确定如下:

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类功能区距离(表2)

源强类型

划分距离(米)

相邻功能区类型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55

1类区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

40

2类区

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

25

3类区

铁路

55/40/25

1类区/2类区/3类区

①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等交通干线相邻区域距离按表2要求执行。

②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道路红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③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2)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④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的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见表2)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⑤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定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区距离按表2规定执行。

⑦铁路交通服务区,铁路(含新建铁路及既有铁路)干线用地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定为 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区距离按表2规定执行。

⑧对于 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工业区内声功能区划其它规定

位于各类工业区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 3类区的,在下列情况下执行2类区标准:

(1)规划为工业用地,但尚未开发建设,且仍有敏感目标的区域;

(2)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公园、宾馆、会所等噪声敏感区域;

(3)开发区详规确定为非工业用地的区域;

(4)以商务办公、软件研发等为主的非生产区域(除工业地产外)。

市民发现身边的噪声污染现象,也可拨打环保投诉电话12369,或直接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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