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废矿物油收集贮存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卷文号】津辰环罚字【2021】53号

【案件类型】一般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单位】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环境要素】危废

【主要违法行为】违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一、基本案情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提供的线索,联合西堤头镇政府、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21年9月15日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霍庄子村的废矿物油收集贮存点进行现场检查。该收集贮存点主要从事废矿物质油的收集、贮存,现场有一库房,库房内北侧贮存有3个1立方米塑料桶,桶内存放有废矿物质油;东北侧存放7个200L铁桶,桶内存放有矿物质油;库内另存有10个200L空铁桶和1个200L塑料桶,桶内残留有废矿物质油,经地磅称重后,库房内贮存装有废矿物质油的1立方米塑料桶3个,共计3.08吨,另外装有矿物质油的200L铁桶7个、装有废矿物质油的200L塑料桶1个、200L空铁桶10个,共计1.46吨。我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该点位存放的油桶内的残留物进行检测,证明该点位堆放的为危险废物。该点位经营者王某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经初步判断符合《环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规定的立案条件。2021年9月15日,我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2021年9月15日,我局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对贮存点位油桶进行查封。2021年9月24日,我局依法立案。2021年10月13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10月14日送达。2021年11月2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11月3日留置送达,11月4日邮寄。

二、违法事实认定及证据收集

(一)“违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认定。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提供的线索,联合西堤头镇政府、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21年9月15日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霍庄子村的废矿物油收集贮存点进行现场检查。该收集贮存点主要从事废矿物质油的收集、贮存,现场有一库房,库房内北侧贮存有3个1立方米塑料桶,桶内存放有废矿物质油;东北侧存放7个200L铁桶,桶内存放有矿物质油;库内另存有10个200L空铁桶和1个200L塑料桶,桶内残留有废矿物质油,经地磅称重后,库房内贮存装有废矿物质油的1立方米塑料桶3个,共计3.08吨,另外装有矿物质油的200L铁桶7个、装有废矿物质油的200L塑料桶1个、200L空铁桶10个,共计1.46吨。我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该点位存放的油桶内的残留物进行检测,证明该点位堆放的为危险废物。该点位经营者王某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前述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件。

(二)“违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违法事实证据链。某废矿物油收集贮存点“违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该点位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现场照片证据说明 5、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现场视频。据此,本案证据链完整,证据充分,环境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证明了该点位贮存的为危险废物。

三、法律适用

某废矿物油收集贮存点“违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该点位王某作出罚款30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中法律适用正确。

王某在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王某认为:查抄物品中有7个200L铁桶为自己购买用于自己农用车使用的清洁柴油不是收集来的废油,另有9个200L空铁桶为己经使用完的柴油桶不是用来收集废油的桶。并非是用于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2021年11月1日,我局召开案件审议会,对该案件进行集体审议。经审议,执法人员根据王某的陈述申辩,现场从7个200L铁桶中取样进行观察,样品为金黄色,其他桶内存有的废油为黑色,有较大区别,同时现场再次核实1个200L塑料桶及10个200L铁桶确为空桶。结合《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我局集体审议认为,王某的陈述申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最后认定,王某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在北辰区西堤头镇霍庄子村的库房内贮存装有废矿物质油的1立方米塑料桶3个共计3.08吨,经检测属于危险废物。因认定的危险废物有所减少,依据《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处罚的数额予以减少。决定对王某处201万元罚款。

四、执法亮点

(一)“违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取证扎实充分。针对某废矿物油收集贮存点“违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行为,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针对违法事实的调查,证据收集合法充分。用于证明“违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其中,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针对当事人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对现场检查情况、调查取证情况等进行了详细说明。现场执法照片拍摄清晰,拍摄时间、地点、证明对象均有记录,并均有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签名。

(二)充分利用四个配套办法。北辰区生态环境局针对某废矿物油收集贮存点“违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综合施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规定,对现场的废油桶依法进行查封,防止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遏制污染状态的蔓延与扩大。

(三)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衔接机制。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提供向我局提供某废矿物油收集贮存点“违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线索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联合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和西堤头镇政府某废矿物油收集贮存点进行检查,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个执法体系的作用,不断强化行刑衔接效能,有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五、案件启示

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从发现“违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实施查封扣押,全程执法流程清晰,执法程序合法规范。密切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和协调,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施专案查办。每一个执法环节的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的形成都非常完整、规范,是一份标准的优秀案卷,对执法人员进行违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执法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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