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突击背!背!背!18分!其他建筑防火得分点都在这了

一、石油化工防火

1.3A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3B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2.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3.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4.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区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5.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

6.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占地大于80000m2的装置或联合装置及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

4.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消防道路,两个路口间长度大于300m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宜小于18mx18m(含道路)。

8.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交叉敷设时,厂际管道应布置在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下方,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埋地敷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5m;架空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8m;

9.机泵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的附属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10.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11.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3)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

(6)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 ,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12.储罐应采用钢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浮顶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50000m3;

(2)固定顶和储存甲B、乙A类可燃液体内浮顶储罐直径不应大于48m;(3)储罐罐壁高度不应超过24m。

(4)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浮顶储罐应设置两个盘梯,并应在罐顶设置两个平台。

13.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14.可燃气体排放系统中的分液罐或凝缩液罐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15.距装置内高架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

16.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二、地铁防火

1.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2)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3)控制中心;

(4)主变电所;

(5)易燃物品库、油漆库;

(6)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

2.站台至站厅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并应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3.地下车站的进风口、排风口、活塞风口采用高风亭时,两两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且不宜位于同一方向

4.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当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设置防火隔墙时,应在该防火隔墙上设置至少2个门洞,相邻两门洞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5.站厅公共区和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到疏散通道口和疏散楼梯口或用于疏散的自动扶梯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6.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的室内最远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

7.车辆基地和其建筑上部其他功能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且不得相互借用。

8.区间纵向疏散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侧临空时,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6m;双侧临空时,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0.9m。

(2)平台的设置高度宜低于车辆地板面0.10m~0.15m。

(3)靠区间壁的墙上应设置靠墙扶手,高度宜为0.9m。

(4)纵向疏散平台面标高与联络通道地坪标高宜接平。

(5)疏散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9.用于防烟与排烟的管道、风口与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风口与阀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必须穿越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10.站厅公共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0m2。

三、城市交通隧道防火

1.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

2.双孔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

3.隧道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设自喷,不可增)。

4.隧道内当采用干式给水系统时,应在管 的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90s。

5.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最不利点处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0.0m。

6.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

7.隧道入口外100m~150m处,应设置隧道内发生火灾时能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警 信号装置。

8.一、二类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 警系统,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宜设置火灾自动 警系统。火灾自动 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火灾自动探测装置;

(2)隧道出入口和隧道内每隔100m~150m处,应设置 警电话和 警按钮;

(3)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或应每隔100m~150m处设置发光警 装置。

9.隧道用电缆通道和主要设备用房内应设置火灾自动 警系统。

10.一、二类隧道内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其他隧道,不应小于1.0 h。

11. 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考点二十九:加油加气站

1.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LPG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45<V≤60

V≤30

二级

30<V≤45

V≤30

三级

V≤30

V≤30

2.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建筑防火要求:

(1)液化石油气罐严禁设置在室内或地下室内。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LPG储罐应埋地设置,且不应布置在车行道下。(2)地上储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00h,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3)加气机附近应设置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低于0.5m。(4)地上储罐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及以上。地下储罐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5m及以上。放散管管口应垂直向上,底部应设排污管。

3.每两台加气机,至少应设两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地上LPG储罐,两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两种介质储罐距离超过15m时,分别配置)。

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

1.消防站车库正门应朝向厂区道路,距厂区道路边缘不宜小于15.0m。

2.点火油罐区应单独布置,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点火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点火油罐的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200m3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的油罐应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点火油罐区防火堤内面积每400㎡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采用6具。

4.(1)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

(2)每座室内贮煤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50000㎡。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宜大于12000㎡,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2000㎡时,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10m的通道或高度大于堆煤表面高度3m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4.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集中控制楼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5.配电装置室房间内任一点到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6.集中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00h和1.50h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7.(1)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应按保安负荷供电。当机组无保安电源时,应按Ⅰ类负荷供电。

(2)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Ⅰ类负荷供电。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不低于Ⅱ类负荷供电。

(3)单台发电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主厂房电梯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8.燃煤电厂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一级:主控楼、 络控制楼、微波楼、 络继电器室(丙类);油浸变压器(丙类);

三级:冷却塔(戊类);灰库(戊类);

9.变电站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一级:油浸变压器室、事故贮油池(丙类);

五、汽车库、修车库防火

(一)分类

名称

I

汽车库

停车数量/辆

>300

151~300

51~150

≤50

总建筑面积S/㎡

S>10000

5000<S≤10000

2000<S≤5000

S≤2000

修车库

车位数/个

>15

6~15

3~5

≤2

总建筑面积S/㎡

S>3000

1000<S≤3000

500<S≤1000

S≤500

(二)1.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三)汽车库、修车库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2.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4.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四)1.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4.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五)汽车库、修车库防火分隔

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下表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下表的规定减少35%。

耐火等级

单层汽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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