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宣判

据了解,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去年3月起,福州某机动车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直接责任人宋某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擅自在该公司摩托车刹车蹄块生产线中设置表面处理工序进行试生产。去年6月,福清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公司雨水沟中废水的总铬、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因子超标,其中,总铬最高排放浓度为86.2mg/L,达到国家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86.2倍;六价铬最高排放浓度为62.3mg/L,达到国家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11.5倍。

7月13日,余某、宋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由于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均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福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福州某机动车附件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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