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企业无证无照排污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日前市环保局印发《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工作规程》(下简称 《工作规程》),明确要求全市范围内五类单位需持“许可证”排污,所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工作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工作规程》明确规定,我市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范围包括以下五类:分别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上述列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具体申领办法和审批程序如下:排污单位应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首先登录广东省 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出申请, 上申请成功后,再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提交纸质资料。排污单位提出排污许可证审批申请时,未能提交或经补正告知后仍未能提交本规程规定材料的,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排污单位提出排污许可证申领、续期、注销申请的,环保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排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环保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所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从排污许可证审批办结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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