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怠于履行辖区内环境污染情况监管职责,法院确认其违法

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某镇政府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认定被告定远县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

2019年,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保护工作中发现,位于定远县某镇的一条河沟杂草丛生,附近居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随意排放至该河沟,造成河沟内污水发出恶臭,既对附近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又给该河沟旁水库的正常排水带来潜在隐患。某镇人民政府作为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监管的职责,其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随后,县检察院向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镇政府积极履行职责,对上述河沟进行综合治理,同时要求该镇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

2019年底,该镇政府作出检察建议书回复,回复称该河沟是原水库排水渠道,河沟下游已被某学校扩地时堵死,故导致河沟目前无法畅通排水,现如果只将河沟向南挖七八十米,下雨时河沟内积水还是无法正常流走。

2020年3月,县检察院再次前往现场查看,发现该镇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并未进行整改治理。7月,公益诉讼人以被告某镇政府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由,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且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综合整治应履行属地和落实 格化监管职责,被告该镇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其对辖区内存在的案涉环境污染具有监管职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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