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垃圾短信和电话说“不”

近日,工信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如今,各种“不请自来”的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让人不堪其扰。此次征求意见稿强调尊重用户意愿,赋予用户向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说“不”的权利,大快人心。

其实,针对商业性短信,工信部早在2015年就发布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无疑是对旧规的升级:其一,针对旧规在执行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对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做出进一步规定;其二,增加了对商业性电话的限制,并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

当然,升级不仅应表现在内容的完善上,更应体现在执行上。要确保规定落实到位,首先要界定好相关概念,尤其是何谓“商业性”。征求意见稿中对“商业性短信息或商业性电话”的定义是,“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或电话”。然而,现实中的情况纷繁复杂,如有机构在与其用户进行必要的沟通时附加上营销内容,这种情况是否允许呢?这些细节有待在监管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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