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锅底使用回收油 老板被判支付赔偿金25万余元

7月3日,成都青白江法院刑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中,火锅店老板何某某安排另外两人回收锅底油,重复给其他顾客食用。法院对三人作出刑事处罚,同时禁止三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加工、生产及相关活动。判决何某某支付赔偿金252960元和专家咨询费4000元。这是青白江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青白江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作为本区某火锅店老板,为了节约成本和增加香味,安排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将火锅店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油回收后,又卖给其他顾客食用,涉案金额达25296元。

经过法庭审理,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三人作出刑事处罚,同时禁止三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加工、生产及相关活动。并由被告人何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252960元和专家咨询费4000元,责令其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区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案是青白江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依法组成了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于庭审后合议庭休庭合议对该案当庭宣判,判决结果即体现出认罪认罚的“从宽”,也体现出公益诉讼惩罚性的“从严”。

据悉,检查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可以更好地解决调查取证和举证困难问题,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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