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镇政府以污染环境为由拆除合法养殖场?法院:违法

一、案情简介

张某2010年出资加入广州市A区某公司,担任其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合法经营草菇养殖基地。自经营以来,原告一直坚持采用环保技术,以实现污水零排放,同时先后取得多项环保方面的资质证书,包括环保方案技术评审、环保技术专利、产地认定证书等。

2018年1月15日,某镇政府在没有履行任何合法程序且无强制执法权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用挖掘机等工具对张某的养殖基地进行强制推毁,损失惨重。张某认为,镇政府在没有执法权且没有履行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强拆养殖基地的行为严重违法并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

原告张某经营的养殖基地并未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且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如燃煤排放污水等污染行为,我方为此曾多次与其沟通,但未取得效果,并且该处养殖场多次作为广州市白云区的重点整治对象,其拆除行为是履行上级部门交代的任务,合法合理。

三、法院观点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本案被告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以原告养殖基地污水排放与废气排放污染环境为由,对养殖基地设施进行强制拆除,超越了职权范围。且被告镇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依法履行催告程序,亦无证据证实告知了原告相应的陈述申辩权利,故其实施本案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违法。

四、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广州市某镇政府对该养殖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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