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嫌垃圾桶离自家店面太近,要求物业赔偿损失!法院判决……

漫画/刘哲姝

  陈女士在思明区某小区购置了一处店面,2019年2月起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她说,2020年春节期间,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擅自更换小区垃圾桶的位置,垃圾在她的店面门口转运。2021年二三月间,小区更换新的物业企业,尽管她多次交涉,但是垃圾桶的设置一直没有改变,导致其店面的经营环境受到影响,租金大幅下降,甚至难以出租。为此,陈女士起诉要求将小区的垃圾清运点搬离,并要求先后管理小区的两家物业企业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等。

  在法庭上,先前的物业公司表示,垃圾分类转运存放点的设置不是公司擅自决定的,而是社区响应垃圾分类要求,经考察后确定地点;另一方面,陈女士的店面未能出租或者租金下降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不能完全归咎于垃圾桶的设置。之后接手的物业公司则表示,他们是按现状接管小区,当时垃圾桶的位置已经确定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法官介绍,引发纠纷的垃圾桶位于小区出入口,陈女士的店面位于小区外围底层一楼,其实有一定的距离。由于小区内部空间比较小,如果要更换地点,在内部集中设置垃圾桶有一定难度。同时,该小区业委会还曾于2020年1月出具过一份说明,其中提到:“小区红线图范围内,四周皆为商家店面,将垃圾存放于小区范围内的店面门口,任何被存放门口的店面都有意见。……选择在本小区出入大门口设置垃圾分类转运存放点的行为和做法是严谨和合适的,应予肯定和支持。”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区总平面索引图纸未规划标注垃圾桶设置位置。依据业委会出具的说明以及现场情况,在小区出入口设置垃圾分类转运存放点是目前最优选择,暂时没有更好的位置。而且,陈女士主张垃圾桶的设置影响其租金收益,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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