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噪声污染是一种环境污染,它被认为仅次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又一公害。 今年6月5日正式实施的新噪声法,对企业噪声超标作出了明确的并处罚款要求,为解决“楼企”类信访难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今年以来,黄江生态环境分局高度重视信访投诉工作,积极开展环境信访排查,进一步有效解决环境信访投诉噪声扰民问题。2022年1月至8月,黄江生态环境分局收到噪声投诉162宗,投诉占总数37%。目前,黄江生态环境分局已联合黄江镇各相关部门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全镇范围内的环境污染现象进行持续整治。
案例情况
近期,黄江生态环境分局接到2宗噪声相关的环境信访投诉,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对其进行噪声监测。
《监测 告》显示,东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东莞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噪声超标,东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厂界东北外1米噪声监测点超标7分贝,东莞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厂界西外1米噪声监测点超标9分贝和厂界南外1米噪声监测点超标2分贝。黄江生态环境分局对其进行双笔录立案查处,并责令违法企业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温馨提醒
黄江生态环境分局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 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黄江生态环境分局坚决守牢生态环境的底线。面对人民群众关切的环境污染诉求,坚持做到让群众满意为止,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给人民群众营造舒适安宁的生活环境。
【撰文】蔡子航 韦基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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