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必须担责!嘉兴四年办结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7件

“哗啦啦……”5000余尾白鲢鱼苗争先恐后地蹦跶进清澈见底的乡村河道中,一入水便四散躲进河底摇曳的水草中,它们将在这里与其他生物小伙伴和谐共处,开启新的生态之旅。这是近日经过磋商后,嘉善力创滑动轴承厂在嘉善县干窑镇松花港实施的等量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替代性修复活动。

原来,去年6月,力创轴承厂违法排放废水,被嘉善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案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形,经测算该案赔偿金额仅为人民币408元。经磋商讨论,企业愿意以替代性修复方式和货币赔偿结合的方式履行赔偿义务,除在周边河流增殖放流,该公司负责人还向干窑镇长生村支付人民币3000元,用于该村统筹开展相关生态环境问题治理工作。

“环境有价,损害必赔”。货币赔偿和替代性修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损害生态环境主体对生态环境实施补偿的两种方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因缺乏相应的规制,过去很长一段时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赔偿工作往往陷入“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严重影响生态环境。2017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由此,“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被确定为制度规定、内化为社会共识。2018年5月,嘉兴启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四年来,嘉兴先后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嘉兴市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文件, 有效确保了环境损害必担责的落实,细化明确市级有关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

“这4年来,我们创新开展‘一案双查’,创新修复路径,积极探索开展替代修复、异地修复、自愿赔付、分期支付等多种修复机制,实现应赔尽赔。” 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规划与自然生态保护处工作人员杜瑞杰介绍,在制度方面嘉兴形成了‘1+3+1’的制度体系,总体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4月底,嘉兴共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57件,赔偿金额1.036亿元。其中,累计清理污染淤泥(土壤)7578余方,规范处置固废102.6余吨,规范处置受污染地表水92.45万立方米,复垦植绿13.3135万平方米,增殖放流5000余尾。

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为我们下一步工作指定了方向,我们会做好与市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加强宣传培训,督促各地规范办理各案例的同时不断探索创新,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落地。”杜瑞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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