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有一位杨老师,一直喜欢读书,从上大学到工作十多年间,买的书相当可观。书柜里塞满书后,箱子里,床底下都塞满了各种书籍。
书很贵重,但是房子也很贵,一平方几万元,都让书居住着,有点可惜了,杨老师决定将对自己无用的书转让一部分出去,对人对己都有好处。
于是,他把自己看完的书挂在一个旧书 上售卖,有需要者就下单购买,每本书售价不到原价的三分之一。
可是,在去年4月份,杨先生收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一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他被告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查证认定累计经营额人民币40499.60元。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283497.20元。”
卖了4万元旧书,被罚28万元,杨老师想不通,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维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处罚决定。
杨老师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杨老师认为,他购买旧书,看完后再将其出售,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无任何违法;其次他并非经营者,只是一个消费者,他出售旧书的行为不能算经营行为。
法院认为,杨老师销售的旧书属于合法出版物,符合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形,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法院判决,撤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关于此事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文化和旅游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我认为这个案子焦点为:在二手 站上出售少量二手书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是“发行”行为?是否违法?
一般来说,出版物发行包括批发和零售两种方式。但不论是批发还是零售,共同的特点是针对不特定公众销售同一出版物。
这里的发行也是指大量出售而言,因为偶尔出售自己购买的书籍,属于处置私人物品的范畴,并不涉及公共秩序。
这也是为何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杨老师的行为属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形,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喜欢读书的人都喜欢买书,日积月累书越来越多,总不能把一些有用的书都当作废品来处理吧。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提示,出售自己的旧书不违法,只要不是同一本书批量出售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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