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业高速发展的今天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该如何
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
若未按规定进行处置
会对环境和人体带来怎样的危害?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废铅酸电池、废机油及含油废物产生,但未按照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且未按规定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申 登记。
2020年11月10日,该家公司被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调查与处理
事件发生后,属地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企业涉嫌环境违法案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并向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 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及环保行政处罚裁量和行政案件审议小组的集体研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罚款人民币37500元整,对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罚款人民币37500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75000元整。
法律分析
一、法律适用
此案发生在2020年8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为2020年11月10日,根据从旧兼从轻、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适用的原则,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
二、法律依据
三、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按照以下两条依法进行处罚:
1.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 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 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概念科普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的规定,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8,废铅酸电池及含油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9。具有毒性(Toxicity,T)、腐蚀性(Corrosivity,C)、易燃性(Ignitability,I)和反应性(Reactivity,R),进入环境后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对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分类存放,且未按规定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申 登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于2020年9月1日实施,本次修订意在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生产者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责任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相比2016年版,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作了大幅度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实施行政处罚,既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法规教育,又体现了立法、执法、守法三位一体推进依法行政,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不断推进,生态文明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涉及生态环保的法律法规随着新情况新任务有所修订。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要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经常性普法教育,把普法工作深入企事业单位前沿阵地,做到知法守法的有机统一。
通讯员:陈鹏、李雨寒
策划:石勇、姚建军
发布: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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