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噪声和建筑噪声污染的防治
工业噪声和建筑噪声属于固定源噪声,固定源噪声的控制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凡有噪声源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达到所在地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具体测试方法详见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无法消除噪声源的单位,要有计划地改产或搬迁。工厂设备的噪声不得超过设备噪声标准。车间内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中的规定。
建筑施工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必要时还要采取有效的防噪措施。
离开施工作业现场边界30m处,噪声不许超过75dB,冲击噪声*大声级不得超过90dB。
居民区施工,夜间禁止使用噪声大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地区的环境噪声标准。
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和环境保护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其中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使用。
对建设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污染,应切实采取防治措施。除了紧急抢险、抢修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应在夜间10时***日早晨6时内,进行打桩等危害居民健康的高噪声施工作业;除了紧急抢险、抢修以及为保证城市主要道路畅通所必需的夜间市政工程施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在夜间n时***日早展6时内,进行超标准的、危害居民健康的建设施工作业。
建设施工单位因特殊原因须在夜间11时***日早展6时内,进行超标准的危害居民健康作业,必须事先向作业活动场所所在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凡受到固定源噪声污染影响和危害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消除此种影响和危害的申请,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按规定责成造成污染者治理和消除污染,并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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