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国外,国内溢流污染控制现状问题及思路

  中美CSO污染控制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比   在CSO污染控制上,美国很早就将其列入法律法规中。车伍介绍,1948年,美国国会通过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 (FWPCA),作为美国水污染控制的基本法律。经历多次修编,1972修编后改为“Clean Water Act” ,确定水污染控制的总体框架。将合流制系统溢流污染控制,与分流制系统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纳入排放许可管控体系中。2000年美国《清洁水法》修编,CSO污染控制写入该法案,联邦法律成为重要基础依据。
   王家卓提到,日本曾针对雨天合流制污水溢流排放的标准发布了《下水道法施行令》。
 在我国,CSO污染控制还有待纳入国家法律保障体系。2006年印发了《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通知,才有了关于雨污分流的相关政策。2013年颁布的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强调,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与处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针对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建设等提出要求。
 CSO污染控制相关标准规范应尽快出台
   针对CSO污染控制标准,国外一般将控制溢流频率作为主要控制指标,污水厂的设计要能适应雨天流量(wet weather f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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