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制执行公证为典当行资金回收提供安全保障

李某与某典当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其内容是:李某将其自有的两套房屋抵押给典当行,向典当行借款八十五万元,典当期限为三个月。合同签订后,李某和典当行的同志共同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与《还款协议书》公证,并对还款协议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李某承诺,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典当期限届满后,李某仍拖欠本金以及利息不还,由于典当行与李某协商未果,遂向公证处要求出具执行证书,并提供了其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明。经公证处审查,根据事先设定的举证方式,认定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保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公证处依法出具了执行证书。典当行凭借公证处的执行证书到李某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执行庭依法拍卖了李某抵押给典当行的房产,拍卖金偿还了李某所欠典当行的债务。典当行通过公证,直接用强制执行证书实现了债权,从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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