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第二法院通 了一起污染环境案的判罚。广西男子李某在东凤镇未经审批即经营加工厂,并偷偷将废水直排农田污染环境。近日,他被判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罚6万元。
1981年出生的广西人李某只有初中文化,案发前是一名小老板。2014年3月开始,李某在未经环保审批的情况下,租用东凤镇一围堤的空地经营无名加工厂,从事压铸厂炉底灰、铝灰清洗项目。
按照规定,李某的工厂应该采取防雨、防渗等配套防护措施。然而,李某没有安装相关设施,而是将清洗炉底灰、铝灰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加工厂的渗井内,让废水自然下渗。然后,他又使用水泵将废水及沉淀的污泥经排水管直接排放至附近农田。
2015年11月2日,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到李某的加工厂对渗井、农田的废水及其沉淀的污泥进行抽检,发现渗井内废水总铜浓度为8.53 mg/L,农田内废水总铜浓度为0.541 mg/L,都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15年12月29日,李某自首。
市环保局连同公安机关在加工厂附近的农田清理该厂排放的危险废物,共花了5天时间,并且清理出的危险废物共计145.79吨。近日,市第二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对李某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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