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江苏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及提名表扬案例。其中,南京浦口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5月18日,南京市浦口生态环境局接到媒体电话举 有企业违法排污。浦口生态环境局监察大队和监测站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污水沉淀池正通过软管向外部无名河沟排放废水,经检测沉淀池处水样pH值为12.67,河沟内水样pH值为11.62。委托第三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工作,经鉴定评估,该企业所排污染物中含有多种重金属且呈碱性,属于有毒物质,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9.27万元。
在公安机关、浦口区检察院、浦口高新区管委会等多部门及人大代表的见证下,浦口生态环境局与该企业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该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需按照方案自行开展环境修复工作。经浦口区检察院、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等部门联合验收,修复效果达到预定目标,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从轻处罚情形,对该企业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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