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农户养殖1676头猪造成环境污染被起诉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5年底,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南岳村村民周某初将其自建猪舍中的两栋租给姚某辉养猪。2016年,该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的模式,与姚某辉、周某初签订生猪委托养殖协议,约定由公司提供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并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进行养殖,养殖户的肉猪属于公司财产,交由公司统一回收销售,养殖户只负责提供符合公司饲养标准的养猪场地、设施和劳动力。自2016年11月起,该公司向周某初、姚某辉的养猪场共提供猪苗1676头。

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另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达到500头以上就是规模养殖,达到了小型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标准,必须建设必要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举证指出,姚某辉、周某初的养猪场未办理环评手续,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未建设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将养殖废水、废物经纳污池塘直接排入公共环境中。经检测,养猪场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悬浮物、粪大肠菌群数全部超标,对周边的空气、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均造成污染,居民生活用水受到影响。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指出,本案公司与姚某辉、周某初系共同养殖,对生态环境破坏负共同侵权责任,应当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并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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