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首部个人破产地方法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如今落地一年有余。从深圳、山东、江苏、浙江等地开展有关探索试点情况看,个人破产制度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堵点难点,有待继续“破冰”。
所谓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对其债务豁免,以及确定破产过程中自然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个人破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债务人可依此部分免除债务,并且可以使“诚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解脱,释放市场活力;但另一方面,破产免责也有可能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进一步而言,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但“个人破产”事实大量存在,部分地方试点进展也并不相同。综合种种因素,推动个人破产“入情”“入理”“入法”,是当前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在实践中解决的主要问题。须理性辨析,多措并举,稳妥施策。
一方面,要通过各地立法实践和法院裁定的典型案例,借鉴已有经验,进一步明晰相关规则,展现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及其经过,推动观念上的优化改善。应进一步推动债务人申 财产、债权人申 债权、管理人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审议财产债权核查结果、豁免财产清单、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等各环节的公平公正公开,推动双赢效果的实现。应更好地发挥降低债权人追收成本、实现债权回收最大化的积极作用,利用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等方式,多元化解决个人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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