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枪支弹药是国家严格管控物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枪支弹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广陵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三名被告人获刑。
2019年10月,被告人田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力某,向其订购消音器1只、枪管1根、铅弹2000颗,商定价格共计3700元,支付定金500元。力某转而以1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朱某处订购了铅弹,支付定金200元。力某从朱某处获得铅弹后,与田某在淮安市某国道附近进行了当面交易,力某随后又以微信向朱某支付了尾款。
田某驾驶轿车返回其住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车内查获消音器1只、枪管1根及铅弹1875颗等,经鉴定,均系气枪铅弹。公安机关从朱某家中查获铅弹659颗及疑似枪支3支等,经鉴定,均系气枪铅弹,疑似枪支中有2支为非军用枪支,对人体有致伤力。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广陵法院审理期间,朱某退出非法所得1300元,力某退出非法所得2400元。
广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向被告人力某出售气枪铅弹1875颗,私藏对人体有致伤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气枪铅弹659颗,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力某向被告人田某出售气枪铅弹1875颗,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犯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被告人力某、田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均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退出的非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非军用枪支2支,气枪铅弹,消音器1只,枪管1根等,予以没收销毁。
枪支弹药一旦失控,极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大家增强法治意识,不购买、不持有各类枪支弹药,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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