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案

主要案情

2022年5月13日下午,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赴某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该企业印刷、吹膜工序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集气罩和管道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处理系统处理,现场检查时发现,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在运行,印刷机生产作业时上方集气罩风口挡板未打开,吹膜机生产作业时上方集气罩风口堵塞严重,集气罩下方没有风量(用便携式风速仪在集气罩风口测量风速为0),造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无法有效收集处理,该行为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

处理情况

该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目前,该企业罚款已缴交,整改已完成,案件已结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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