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被告人刘先明、刘佳伍纠集被告人钟庆、吴章海等人在成都城区及周边从事废旧钢材回收活动,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占同行利润、强抢废旧钢材行业市场,在当地社会和行业形成强势地位和非法权威,从而攫取巨额经济利益。2003年至今,该组织共实施抢劫、聚众斗殴、故意杀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22宗犯罪和1起违法事件,造成1人死亡,多名被害人人身伤害和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对成都地区及周边废旧钢材回收行业的市场经营、竞争等活动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庭审现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先明、刘佳伍等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刘先明、刘佳伍应当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对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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