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无人 告,三个事故单位相互推诿,到底是谁该负责?
2021年5月9日16时30分,在涉县西戎镇某矿公司内,2名施工人员安装除尘器时不慎从距离地面5.5米高的除尘罩上面坠落,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安装除尘器的总承包方为武安市某宝贸易公司,分包方为武安市某坤环保公司,安装除尘器施工人员隶属武安市某坤环保公司临时雇佣人员。5月9日16时30分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电话通知了总承包方主要负责人赵某国。赵某国又通知了分包方主要负责人骞某元,赵某国认为该事故按照合同约定由分包方负责,两人均未进行上 。第二天,该矿总经理李某平得知消息后,也未向当地安监部门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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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 告;单位负责人接到 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告。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 告了总承包方,总承包对安全负总责,具有法定 告义务,这个时候总承包方负责人赵某国应该在1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 告,但是赵某国却认为这个事应由分包方负责就没向任何人 告事故情况。另外总承包与分包方合同中约定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分包方承担全部责任,这种合同也是无效的,发生事故后,双方对事故都负有连带责任。
事故发生后,三方都有 告事故的义务,但是由于该事故没人上 ,三方在知情的情况下,都没有及时制止和消除这种违法行为,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由于分包方与死者家属未达成赔偿要求,家属到应急管理局上访,导致违法行为败露。
这本是一件一般性质的事故,如果发生事故后及时救援,及时 告,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最多也就是行政处罚。但是三方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目前以不 、谎 事故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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