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制定“禁磷”法规,生产销售含磷用品将处以罚款

据介绍,《规定》的制定旨在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规定》中含磷洗涤用品指的是总磷酸盐含量大于1.1%的各类洗涤用品。《规定》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保障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的正常进行。环保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对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规定》还要求,本市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建设项目;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使用无磷洗涤用品;不得发布含有宣传含磷洗涤用品内容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行为进行举 和投诉。

《规定》明确处罚方式:对违反《规定》的服务行业经营者,个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业生产中违反《规定》的情况,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链接:

总磷污染已成为武汉市水环境改善的重要制约因素

含磷洗涤用品为何需要禁产禁用?18日,市环保局负责人对《规定》作出说明,称制定该法规非常必要。

据悉,首先在洗涤用品上“禁磷”是国际通用做法,未来,武汉市将在其他领域逐步推进“禁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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