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目前全国各地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随着对水环境的重视和治理,各省都根据区域水环境特点制定了适合当地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今天跟着小编来一起学习学习甘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吧。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限值

1、甘肃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原规定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处理能力在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00m3/d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00m3/d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5、农村生活污水30m3/d≤处理规模<500 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

6、农村生活污水5 m3/d≤处理规模< 30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三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生活污水排放量较大,如果得不到有效处理,便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颁布,对污水治理项目有了极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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