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禁止交易 废车拼装车

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 废车也越来越多。江苏此次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办法》,就是规范江苏省境内从事 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活动。《办法》明确,省商务厅负责实施江苏省境内 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同级商务等部门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 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向再制造环节交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 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废的汽车随便卖掉可以么?当然不行。《办法》指出,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 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相关信息,并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以及机动车牌号。对于“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车架(或车身)或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 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已经 废的机动车,再找人修一修可以么?《办法》指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 废的机动车。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 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回收的 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 告。未向公安机关 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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